新修订《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》11月起施行 完善“水客”行为查处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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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方日报讯(见习记者/吴静涵记者/姚瑶)日前,新修订的《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,将于11月1日起施行。

《条例》共6章33条,通过规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预防机制、查缉措施、查处程序、法律责任等,回应新形势下广东省反走私工作的突出问题,构建反走私“全链条”综合治理体系。

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、物品查处,“水客”及关联行为查处以及交通运输工具规制问题,一直是反走私工作实践中的难点问题。

对此,《条例》总结提炼广东多年实践经验,作出专门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逃避海关监管,购买、携带、运输、寄递物品入境后倒卖,也不得利用个人免税购物额度购买免税品后倒卖,不得组织、招揽他人从事上述行为,并对与之关联的收购、销售、代购、携带、运输、寄递、储存等行为进行规制。

《条例》规定,有关执法部门可以通报出入境管理有关部门加强监测,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相应出入境限制措施;属于赴境外劳务人员的,还可以将处罚信息通报商务主管部门,由商务主管部门通知相关对外劳务合作企业。

此外,当前对预防、查缉手段智能化要求越来越高,《条例》明确,在容易发生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区域或者场所设置视频监控、反走私宣传栏、警示牌、物理防护等设施,在辖区海域设置光电雷达等监测设施,视频监控、光电雷达等设施应当与反走私技术平台逐步联网;同时,加强信息化建设,利用物联网、大数据、人工智能等技术,提高反走私工作的智能化水平;建立进出口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,加强走私相对集中的货物、物品及其关键原料、设备流向的分析监测。还提出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,加强日常查缉,运用反走私技术平台等技术手段加强对可疑物流、资金流、信息流的分析。 【编辑:张令旗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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